財政部明確應在四方面設立政府投資基金
鉅亨網新聞中心
12月9日從財政部獲悉,日前財政部通知印發了《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當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辦法指出,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支援創新創業;支援中小企業發展;支援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支援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
辦法表示,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另外,辦法還規定,政府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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