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8/09/192.捐贈原由:協助中﹑小型社福團體、關懷社會弱勢3.捐贈金額: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柒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4.受贈對象:台新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關係人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不適用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8.其他應敘明事項:台新社會公益信託基金係由台新金控與祥安人身保代共同依信託法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