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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F-駿吉:更正代子公司Inmax Sdn.Bhd.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款規定之標準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2款

1.事實發生日:104/03/19

2.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1)被背書保證之公司名稱:Inmax Holding Co., Lt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Inmax Sdn. Bhd.為本公司Inmax Holding Co., Ltd.100%直接持股之子公司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原因:

因本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授信額度續約,金額美金300萬元,

合約條件需由子公司Inmax Sdn. Bhd.擔作連帶保證人。

(4)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76624

(5)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88410

(6)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291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94442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4500

(9)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因本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授信額度續約,金額美金300萬元,

合約條件需由子公司Inmax Sdn. Bhd.擔作連帶保證人。本次公告美元兌新台

幣匯率採台灣銀行3月19日即期匯率31.50。

2.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682727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422910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

率:

111.50

4.其他應敘明事項:

因董事會已先行通過續約(新約)案,以致舊約尚未到期之背書保證額度重疊,

金額為新增94,500仟元(104/5/22到期NTD88,410仟元=USD300萬*@29.47),

故其背書保證金額超限,不受此限制。

更正說明:

1.事實發生日為"104年3月19日"(誤植103年3月19日)

2.補充說明「其他應敘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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