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長達8年 遇這4大狀況需退錢給卡友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19-08-02 20:53
金管會今 (2019) 年初針對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進行專案金檢,發現自 2011 年開始就有超收現象,因此,金管會今 (2) 日拍板,卡友若遇到「最低應繳金額在 1000 元以下,銀行卻仍收違約金」等 4 大情形,銀行就須將違約金款項退還卡友,且必須追溯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將多收的違約金退回,預計全數銀行須退回金額達數千萬元。
金管會 2011 年曾規定,信用卡違約金最高能收取的期數為 3 期,假設 5 月 5 日該繳款,之後的 6 月、7 月、8 月沒有繳款,銀行最多只能收到 5 至 7 月共 3 個月的違約金,8 月及 8 月後的便不能收取。不過銀行卻誤解,認為連續收 3 期、再停收 1 期後,就又可以重新再收取違約金,因此,長達 8 年多以來,不少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金管會也為此下令銀行要將違約金返還卡友。
金管會表示,卡友遇到以下 4 種情形,銀行就需要把超收的信用卡違約金退回給卡友,分別為:
一、最低應繳金額在 1000 元以下,銀行卻仍收違約金。
二、有二張或多張信用卡併成一張帳單,客戶逾期未繳最低金額,銀行依卡數收了逾 300 元以上違約金,這些溢收的部分視同「未合規」,銀行必須將從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多收的違約金,退還給客戶。
三、銀行在連續收了三期違約金後,自動停收一期後,又重新起算違約金。
四、客戶沒有在期限內繳交最低應繳金額,被罰了違約金,但在第二期繳款期限前,客戶又繳了錢,銀行拿來充抵前一期的應繳款,然後,又重新起算違約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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