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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砂: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確認本公司就9件登記於宋健民名下之專利有實施權,同案其餘44件專利本公司一審勝訴部分則告確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06-26 19:4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本公司。

被上訴人:宋健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專上字第46號。

4.事實發生日:108/06/2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本公司對於與宋健民間合作案(已於

102年10月28日屆期終止)所生且登記於宋健民名下之54件專利有實施權,

並請求宋健民應依約移轉登記該等專利予本公司。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確認

本公司就其中44件專利有實施權,宋健民應移轉登記其中33件專利予本公司,

本公司並得就該33件專利為假執行。本公司針對一審未獲實施權之10件專利及

未獲移轉登記之21件專利提起上訴,本公司一審勝訴部分則因宋健民未上訴而

告確定。

就本公司上訴部分,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確認本公司就其中9件專利有實施權

,另1件專利於上訴過程中因宋健民未繳費而消滅,本公司甫於108年6月26日接

獲二審判決書。本公司將針對二審判決未同意移轉專利予本公司之部分研擬因

應措施。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

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並將針對二審判決未同意移轉專利

予本公司之部分研擬因應措施。

9.其他應敘明事項:判決結果證明本公司有權實施與宋健民間合作案(已於102年

10月28日屆期終止)所生專利,得實施使用相關專利技術製造並銷售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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