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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台電公司與美商奇異公司於龍門計畫封存後發生之第二件仲裁案,台電公司參考律師事務所意見,與奇異公司進行庭外協商後,以大約三分之一奇異公司求償金額達成庭外和解。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仲裁聲請人:美商奇異公司

仲裁反請求人:台灣電力公司


仲裁庭名稱: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

仲裁案號:23320/FS

2.事實發生日:108/05/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電公司與美商奇異公司間所簽訂龍門計畫NSSS契約,因奇

異公司認為台電公司在103年4月政府宣布龍門計畫封存後,應有停工事實,依契約規定

自104年8月起契約視同終止,爰於106/12/22向ICC國際仲裁院聲請「龍門計畫NSSS契約

終止費用求償」仲裁(ICC案號:23320 /FS),要求裁決主要事項包括:

(1)依契約第2.44.1節(註),宣告NSSS契約自104/08/06起視同終止;

(2)台電應給付奇異公司66,337,474美元(不含加值型營業稅);

(3)付款時給付5%年利率利息。

註:契約第2.44.1節之規定為:連續停工15個月,契約視同終止。

4.處理過程:該仲裁案仲裁庭於107/07/18成立,正式進入仲裁程序,審理範圍書草案經兩

造律師審查同意、簽署後,由主任仲裁人於108/02/21完成簽署。

因在第一件仲裁案,仲裁庭已判定龍門計畫有停工之事實,依契約第2.44.1節,本案若

進行仲裁,不但預期台電公司將支付大筆賠償金額及律師費用,契約亦可能終止。故參

考律師事務所之意見,本公司與奇異公司合意進行庭外協商,力求確保本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經協商結果,以2,250萬美元金額達成庭外和

解,協商結果經於108/05/29報請台電董事會討論,獲得通過。

本案台電公司依協商結果應給付給奇異公司之款項,台電公司已於103年編列預算並提列

在案,對公司108年度損益不致有重大影響,亦不會影響電價。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於協商結果已大幅降低台電公司損失,台電公司將依協商結果

付款。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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