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明珠石油(00632-HK):由呈請人士召開的聲稱股東特別大會
鉅亨網新聞中心
東方明珠石油(00632-HK)公布,該公司注意到於2018年11月8日,呈請人士於英文虎報刊發將於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正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以審議及批准基本上於該通函、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載列的相同決議案。
百慕達公司法第74(3)部規定:「若董事在送達該書面呈請日期起計21日內,未正式召開大會,則該等呈請人士或佔全體呈請人士之總表決權一半以上之呈請人士,可自行召開大會,惟任何以此方式召開之大會不得於上述日期起計三個月屆滿後舉行。」倘董事會未按在送達該書面呈請日期起計21日內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呈請人士可因此自行召開有關大會,此乃屬可接受之舉。
規定並無採取任何行動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直至董事會透過該通函的方式發出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以審議及表決呈請載列的所有決議案,以糾正情況。由於呈請載列的所有決議案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審議及表決,董事會認為,呈請人士無須堅持於下一個日期召開聲稱股東特別大會,以涵蓋相同決議案,倘出現任何不一致投票結果,自行召開聲稱股東特別大會可導致市場混亂及進一步潛在訴訟。
另外,就該公司所知及所信,聲稱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並無根據公司細則及上市規則送呈予股東。據該公司所知悉,於2018年11月8日刊登在英文虎報上的廣告為唯一向股東發出之聲稱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基於聲稱股東特別大會並非正式召開,任何於聲稱股東特別大會上聲稱通過之決議案為無效。該公司已透過其百慕達代表律師向呈請人士之香港法律代表發信,試圖最後促請彼取消聲稱股東特別大會。
倘香港時間明天前尚無回覆或協定,該公司擬按緊急程序,就任何於聲稱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之決議案將告無效之聲明及╱或阻止該大會進行之禁制令向百慕達法院作出申請。該公司將要求加快聆訊,以於兩次股東特別大會前能盡快就申請進行聆訊。董事會將在適當情況下適時告知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有關任何進一步發展。因此,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該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股東特別大會上主席之安排董事會宣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建議罷免的六位董事,承諾彼等將不以主席身份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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