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金: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證券(韓國)公告收受民事第三審上訴狀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Jong-gu Kang等20人
被告:元大證券(韓國)等2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韓國首爾高等法院(即原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18la20099
4.事實發生日:107/10/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等20人前以元大證券(韓國)等人為被告,主張渠等於
認購東洋集團發行之債券後,東洋集團旋即於102年9月30日向法院聲請接管,故受
有損失,乃提起集體訴訟,請求被告等應賠償韓圜50,000,000,000元。前經韓
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於107年1月5日及韓國首爾高等法院於107年10月17日判決程序
駁回原告之請求在案。
6.處理過程:元大證券(韓國)今日收受原告第三審上訴狀,將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
後續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元大證券(韓國)及本公司財務、
業務均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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