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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紡: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請法院解任侯博明先生董事職務一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維持一審不利之判決,本公司於107年5月16日收受判決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5-16 17:0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為本公司及侯博明先生、被上訴人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金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07/05/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請法院解任

侯博明先生於本公司之董事職務,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維持一審不利之判決

,本公司於107年5月16日收受判決書。

6.處理過程:略。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處理上訴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維持一審不利之判決,

深表遺憾。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法院已發現多項對於本公司有利且明顯足以廢棄

一審不利判決之證據及事實,卻仍維持一審之解任判決,本公司無法認同,將依

法提起上訴,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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