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裕興:本公司接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並澄清實情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43款
1.事實發生日:107/05/02
2.公司名稱:久裕興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7年4月23日接獲林宜村先生向台中地方法院聲發之支付命令,並
聲稱本公司為捷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經查本公司並未
曾與林宜村業務往來並對該支票無背書保證情事。本公司所有背書保證事宜皆經董事會
同意並按月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因而向台中地方法院申請閱卷以釐清事件狀況,於
107年5月1日閱卷查悉,本公司之主要債務人捷豹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有退票紀錄,
該票載金額為新台幣三百萬元,並發現本公司有遭他人冒名背書保證之虞,本公司將依
法提出異議,經由司法程序確保全體股東權益。
6.因應措施:提報董事會,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宜,並討論後續之應變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目前營運均正常,對財務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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