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旺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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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4/2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0,521,44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04/23~107/06/2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7.00~48.4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8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第九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張。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公司買回股份轉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
法另有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
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未發
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含)以上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且其在職期間未有重大過失遭處分者,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
(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股數將依照員工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
等標準,訂定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需兼顧本次認股基準時公司持有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
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員工得認購股數,並將執行情形提最近一次董事
會中報告。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
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章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
,董事會核定,其餘由董事會核定,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公司
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仍有不足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五、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
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執行相關修訂事宜後提報董事會,並
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 107年 4月 22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全體董事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特此聲
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
益等尚無重大影響,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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