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砂: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兩件判決認定宋健民應移轉名下共18件專利予本公司,但駁回本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判決案號:105年民專上字第38號及106年民專上字第9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21 00:0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告訴人:本公司。
被告:宋健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上字第38號及106年民專上字第9號。
4.事實發生日:107/03/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關於本公司與宋健民間合作案(已於102年10月28日屆期終止)所生之美國專利號第
6,039,641、6,193,770、6,286,498、6,679,243、7,124,753、7,201,645、7,285,
039、7,491,116、7,544,117、8,043,145號等10件專利及我國專利申請號第87104256、
87104257、94132965、94133718號等4件專利(以下合稱「系爭14件專利」),智慧財
產法院105年民專上字第38號二審判決維持其一審判決結果,確認本公司就「系爭14件
專利」享有實施權、宋健民應將「系爭14件專利」全部移轉登記予本公司,本公司向
宋健民求償新台幣1億1208萬5722元及假執行之聲請則遭法院駁回。
另關於不屬於本公司與宋健民間合作案之我國專利申請號第97138391、97151746、
98113256、98136436號等4件專利(以下合稱「系爭4件專利」),智慧財產法院106年
民專上字第9號二審判決維持其一審判決結果,命宋健民應將「系爭4件專利」全部移轉
登記予本公司,且不得為處分、設定負擔、授權或為任何變更,但就一審命宋健民賠償
本公司新台幣200萬元及利息之部分改判駁回本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本公司甫於107年3月20日接獲上開兩件二審判決書,本公司就向宋健民求償金額部分
正研議因應方案,維護公司權益。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
全體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McKenzie)
就向宋健民求償金額部分研議因應方案,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判決結果可證明本公司為「系爭14件專利」及「系爭4件專利」之
專利權人,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McKenzie),對任何未
經本公司授權實施上開專利者採取一切必要法律行動,以捍衛本公司之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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