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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新紡:獨立董事對本公司董事會議決事項表示反對及保留意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16 07:00


第二條第44款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7/03/15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一、獨立董事-羅嘉希/德輝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二、獨立董事-成漢傑/Cottonwood Management,LLC董事長兼總經理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一、106年度盈餘分配案。

二、臨時動議:有關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洽購本公司之子公司新光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士林區陽明4小段200-1、200-3、190-1地號等3筆土地

案,建請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進行專業評估。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一、

羅嘉希董事:我在審計委員會已表達保留的意見了,我希望採取穩定盈

餘分配的政策。

二、

(1)羅嘉希董事:這是老問題,董事長,上次處分達麗建設處分案,那邊

的討論過程,新光建設因為是關係人,醫院也是關係人,王律師,當天剛

好您也在這裡,您也說新光建設是關係人,故建議送審委會討論,因為重

點就是要審委會先通過,母公司要賣,子公司可以否決嗎?

(2)王律師:整個程序應該先在新光資產的董事會討論,再送母公司審委會

及董事會。如果子公司董事會沒有送進來,沒有規定說母公司審計委員會可

以直接代勞。

(3)吳昕恩董事:這是新光資產的資產,當然是由新光資產開完會後才決定

有沒有這個案子。你不認同沒關係,我們投票表決即可。

(4)成漢傑董事:應等子公司團隊分析好,我們再討論。在沒有子公司經營

團隊提送足夠資訊與分析前,我建議審計委員會先不要討論?

(5)吳東進董事:新光醫院有提說他要買這兩塊地,要蓋醫療用地,他有要

求要買,所以他希望你去鑑價,才可以討論,甚至才可以拿到母公司審委

會討論,請你估價,他也不估價,說130萬才要賣。

(6)成漢傑董事:公司治理的問題,東進董剛發表的意見,我代表嚴獨董都

有聽到,本案討論過程,關係人不要在場,這樣程序較無瑕疵。我建議案

子逕行表決。關係人交易就經由關係人交易程序去評估就好了,在董事會

中討論的話,我跟嚴獨董身為獨董,應該盡量避免參與跟關係人討論的議

程以免尷尬。

(7)吳昕紘董事:新光醫院前副院長洪清福有回簡訊,說新光醫院評估一坪

是100-120萬的價格,與我們希望的價格很接近,我同意雙方可以討論,

沒想到隔兩天後又翻案,來一個新鑑價報告200-3是85萬/坪,200-1是

90萬/坪。這代表醫院根本沒有誠意好好談。按醫院先前的作法是,先找

個鑑價公司鑑個超低的價格,套取我們依誠信原則鑑一個公允價格,然後

逼我們二一添作五取其中間價,那就不用談了,因為不可能成交,所以也

不用多花鑑價費。這些我都有簡訊可以佐證。

(8)吳昕恩董事:就是新光醫院都搞這種事,所以我們當然會賣給達麗建設。

(9)吳東進董事:我是很正式的,有兩張信的來回,這才是正式的東西。你

剛講說洪清福傳的話、簡訊那都是過程,不是正式的東西。

(10)吳昕紘董事:依政府對於地目變更的規定,未來如果本公司土地若要變

更為商業用地,而買地之人已經將建蔽率用滿,就會發生本公司要幫其捐地

後才能變更;除非購地者承諾,買地後立即追加變更為醫療用地,使我們無

後顧之憂,否則為公司整體利益考慮,我們似乎不應該賣地給你。此外,假

設你買去後再賣給別人,對第三人而言就事過境遷,更是講不通了。

(11)吳東進董事:變更醫療大樓的部分,可能非買不可,否則不准作為醫療

使用。附近成交了225萬的土地,所以如果現在去估價,一定會作為鑑價的

參考,如果不估價,就不可能成交。工業大樓部分,當洪清福還是新光資產

監察人,針對5-17董事會記錄,他以監察人身份表明「出租土地給新光醫院

,當天並無租地議案,…變更為租地決議應另行提案」簡單來講,新光資產

董事會已通過建屋出租給新光醫院議案。

(12)如果東進董覺得那個決議有拘束力,那我們就下次提案,就 200-1地號

再做一個租地不建屋的決定即可。

(13)羅嘉希董事:針對捐地負擔部分,新紡一定要消除可能的負擔,所以宜

先去研究法令,鑑價部分也可以同時進行。

(14)王律師:現在東進董的發言有些離題了。而且現在看起來,兩邊距離仍

非常遠,或許你這案子可以先撤掉,因為你撤掉,東進董才不會有沒迴避的

問題,下次再提修正案來。

(15)吳昕恩董事:我們現在要進行討論與投票,東進董請迴避(吳東進董事暫

離)。

決議:於吳東進董事迴避後,主席逐一徵詢在場董事意見,僅羅嘉希董事贊

成外,吳昕恩董事、吳昕紘董事、成漢傑獨董、趙國華董事均反對。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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