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魯閣實業:董事會通過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大魯閣二,代碼:14322)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07年4月12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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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7/02/22
2.公司名稱: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大魯閣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8條第2-3款辦理
6.因應措施:強制贖回並終止櫃檯買賣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 107/3/12 至107/4/11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價格為本債券面額。
(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
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民國104年3月14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
十日(民國109年1月4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
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
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
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
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
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
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
公司債,且債券收回基準日不得落入本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內。
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
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
本公司於到期日一律按本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
(二)、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7年3月12日至107年4月11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7年4月11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7年4月12日
(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7年3月12日
(七)、債券收回手續
債券收回期間自107年3月12日至107年4月11日止。因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
債券之債券持有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至參加人(證券商)處辦理本債券之收回手續者,最
後申請收回日為107年4月10日。債券持有人得於前述期間內至參加人(證券商)處申請
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全部債券
,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並統一於107年4月18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
支票方式交付各債券持有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八)、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10574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54號4樓,
電話:(02)2718-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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