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備詢〉中信金效應 顧立雄盼金融業都是自然人董事 研議修法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中信金 (2891-TW) 因墊付大股東辜仲諒保釋金,引發外界熱烈討論《公司法 27 條》涉及法人董事的問題;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 (25) 日赴立法院備詢時表示,這不單是法人董事隨時改派的問題,還涉及金融業董事會結構,金管會希望金融機構董事會盡量都是自然人董事,另也將研議檢討獨董是否要過半。

顧立雄日前曾表示,《公司法》第 27 條的法人董事代表,對金融業公司治理有一定干擾,希望以修改金融法規,並規定金融業獨董及自然人董事席次的方式,排除適用《公司法》第 27 條。
根據「公司法」第 27 條文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顧立雄今日在立法院財委會進一步指出,公司法非金管會掌管,由於行政院版的公司法修法條文,並沒有針對法人董事這部分,金管會會從高度監理的金融業這部分先檢討,檢討範疇包括:法人董事隨時改派、如何增加自然人席次及獨董是否過半等問題。
顧立雄強調,希望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結構,儘量都是自然人董事。
顧立雄說,金融機構董事結構不僅是法人董事隨時改派的問題,還有董事會結構問題,但自然人董事和獨董問題要分開來思考,金管會除了希望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盡量都是自然人董事,另外還有獨董與一般董事席次比例問題;為強化金融業公司治理,金管會正在研議,是否將金融業獨董席次提高至過半。
顧立雄也強調,任何自然人董事在獲選董事當下,都有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職責,董事的責任要從公司最大利益來考量事情,沒有被大股東控制與否問題,金管會希望金融機構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不要再出現影子大股東或影子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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