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銀:公告本行受金管會裁罰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6/12/21
2.違規情形: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處書,本行前行員於97年10月至105年12月任職
高雄楠梓分行及岡山本洲分行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陸續冒用4位客戶名義開戶、申
辦貸款並挪用冒貸款項及向客戶超收費用,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
行之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3.罰鍰金額:新台幣400萬
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同
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本行解除該行員職務,並應依法追究責任。
5.預計改善措施:本行已解除該行員職務,懲處內部相關人員且已採取改善內控措施並
加強落實,另亦採取法律保全及追償程序。
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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