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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廢棄原高院認定林蔚山應賠償22億的判決 發回重審

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2017-12-14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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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廢棄原高院認定林蔚山應賠償22億的判決。(鉅亨網資料照)

大同 (2371-TW) 董事長林蔚山原遭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應賠償 22 億元,大同今 (14) 日晚間 9 時 45 分重大訊息公告指出,最高法院廢棄高院原判決,並發回重新審理。

大同指出,投保中心起訴林蔚山造成公司損失,應予賠償;高院原判決應賠償 19 億元,加利息 3 億元,共需賠 22 億元;最高法院廢棄高院認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判決。


大同表示,最高法院判決理由包括:尚志資產給通達的貸款尚餘 6899 萬 1000 元未清償,何以按持股比例 48.566% 計算大同因此所受損害為 3349 萬 9270 元? 原審並未說明理由。

林蔚山行為究竟有無造成大同在 2007-2010 年各年度投資損失達 17 億餘元?高院未調查,徒以尚志投資以 1 元投資通達,大同借貸尚志投資,及尚志投資借貸通達公司之款項,就認定大同有損害,不無可議。

高院原認定「尚志投資以 1 元投資,取得通達 50.36% 的股份,不是合併,故不承受該公司損失,也不是大同受損害之計算基礎。」尚志投資 1 元投資通達的行為,是否致大同受損害,尚非無疑。

有關大同增資股款、溢價發行新股股款匯入尚志投資,原審「逕認是借貸,違反公司法第 15 條第一項規定,違背對大同公司之忠實及注意義務」,不無認作主張事實之違法。

2010 年 3 月通達董事會決議停業。後續如何償還銀行款項,經與銀行溝通及律師建議,為避免影響集團債信,由原本就是連保人的尚志投資代償。原審未加審究,遽認尚志投資上開行為係林董事長指示而為,為不利之判斷,並有可議。

大同指出,將依法院判決辦理,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大同另外補充說明,尚志資產借款 1.89 億元,以通達土地抵押,該土地拍賣得款 4.3 億元,其中 1.2 億元尚志資產收回,另償還銀行貸款 1.2 億元,餘 1.9 億元因國稅局認為通達欠稅,其有優先權,所以尚志資產才有 6899.1 萬元款項尚未清償。通達前手既有假帳,讓大同認損超過 17 億元,怎會有稅?此部分仍訴訟中。

大同表示,尚志投資在 2006 年決定以 1 元投資通達,若有投資損失是為 1 元;2007 年經會計師查帳,發現前手假帳,才調整財報認列超過 17 億元損失;另外,當年為維持集團債信,償還銀行貸款 13.5 億元,在刑案高院要求林蔚山與通達擇一沒收。林蔚山與通達都不是最終受益人,不應是沒收對象,此部分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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