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群雷射: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第24次買回股份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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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12/04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6/08/10~106/10/09
5.實際買回期間:106/08/11~106/10/06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31112-1040109 9,000張
1040518-1050612 10,000張
1040618-1040810 5,700張
1040812-1041008 9,000張
均已辦理註銷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106/12/04 第十一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2017年度第一次實施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董事會通過日期2017年12月04日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
經本公司2017年08月09日第11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之本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庫藏股)並經本公司2017年12月04日第1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決議變
更庫藏股買回目的為轉讓予所屬員工,茲依法令規定訂定本轉讓辦法;本公司
轉讓庫藏股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本辦法所稱員工,除本公司員工外,尚包括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
第 三 條:本次轉讓與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相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
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四 條: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自買回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各次轉讓作業
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會另行訂定。
第 五 條: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到職滿一年且仍在職之全職支薪員工,始得享有認購庫藏
股之權利;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未來公司策略發展所需之專業人員經提報董
事會同意之員 工,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所謂員工範圍,除本公司員
工外,顧問、工讀生及留職停薪尚未復職人員無認購權利。
第 六 條: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其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予以核計,茲敘
述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報總經理核定後提請董事長裁決。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關規
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
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 七 條:庫藏股之轉讓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核訂後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八 條:本次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
之。
第 九 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
份相同。
第 十 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 十一 條: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 十二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正。
第 十三 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三.七三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二.七四,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光群雷射公司預計以每股新台幣10.68元~22.83元買回該公司普通股股份5,000,000股雖將
造成現金流出,惟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之影響
並不顯著,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八條所定之情事。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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