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昇休閒:更正董事會通過,因本公司發生票據無法兌現之重大情事,為保全公司資產,擬依公司法申請公司重整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5款
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106/12/01
2.法院名稱、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台北地方法院
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聲請人或重整人:吳陵雲
6.聲請或通知內容:
1.本公司原預計購買平溪河灣度假村,其買賣契約中約定應於
106年11月30日應以貸款方式支付新台幣柒仟萬元之價金,但
因銀行貸款鑑價以及申辦進度延宕,經與地主達成解除契約之
合意,依法地主已不得將原為擔保上開價金之保證票據提示兌
現,然地主竟將該保證票據提示兌現,而導致本公司因存款不
足無法兌現該支票。
2.由於本公司第二季財報負債比例僅約25%,截至10月底為止自
結合併財報負債比例僅約31%,資產遠大於負債,考量本公司有
重建更生之可能,為保全公司資產,擬依公司法向法院申請重
整。,經董事會於民國106年12月4日審慎討論,決議通過辦理聲
請重整,以保全公司資產員工工作及股東權益。
7.負債總額:新台幣375,621,364元(10月自結合併財報數)
8.處理過程:於106年12月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公司法相關規定
向法院聲請重整。
9.其他應敘明事項:上述6.聲請或通知內容中誤植(...經董事會
於民國105年2月3日審慎討論...),更正...為經董事會於民國
106年12月1日審慎討論...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