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鼎科技: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抗告人: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遠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
(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案號:106年度非抗字第70號 股別:亥股
2.事實發生日:106/12/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案由: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6年12月4日接獲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高等法院裁定: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規定,已於105年9月10日支付新台幣298,685,128元,
此次裁定待補金額為新台幣170,715,190元。前述裁定屬買回普通股(庫藏股性質)
不影響本公司獲利能力,且本公司營運資金充足,不影響營業運作。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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