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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瑞鼎科技: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抗告人: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遠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

(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案號:106年度非抗字第70號 股別:亥股

2.事實發生日:106/12/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案由: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6年12月4日接獲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高等法院裁定: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規定,已於105年9月10日支付新台幣298,685,128元,

此次裁定待補金額為新台幣170,715,190元。前述裁定屬買回普通股(庫藏股性質)

不影響本公司獲利能力,且本公司營運資金充足,不影響營業運作。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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