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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紡:羅嘉希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反對子公司重大資產處分案(本案原於審計委員會中全票通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4款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6/12/01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羅嘉希/德輝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覆議審計委員會提送百分之百子公司重大資產交易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一、審計委員會中之意見:

(一)羅嘉希獨立董事:詢問有意承買相對人是否出具意向書,估價報告

書正本是否備置現場。經承辦人告知相對人為上市公司,未確定承買

前,不願揭露其身分;並當場交付兩份估價報告書正本供核閱後,同意子

公司出售資產之提案及授權,並同意轉呈總公司董事會覆議。

(二)同意主席說明[現在依建議方案出售土地,確實優於與將捷建設合建

案],審計委員會照案通過。

二、董事會審議前述審計委員會轉呈覆議案:

(一)吳東進董事:昨天有送交新光建設有意承買意向書給子公司,那意向

書條件極優,應該優先審查。

(二)吳昕紘董事(代理吳昕恩董事,並代理主席):本案並不是針對特定當事

人為交易相對人而申請母公司決議的案件。我們不適合任意變更案由與內

容,本次董事會應該只針對前述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為覆議;我個人本次

代理授權範圍並不及於變更議程、案由與內容,故請就同意與否為表決。

(三)王慧綾律師:新光建設為利害關係人,應走的程序與一般案件不同,

若要在本次會議中具體討論,吳東進董事為許嫺嫺之配偶,吳昕紘董事為

新光建設董事,依法兩人都要迴避,且還要先送進審計委員會討論,故建

議不要對新光建設意向書做實質討論,否則針對新光建設這部分的決議必

定不合法的。

(四)羅嘉希獨立董事:(書面反對理由照錄)[(1).本席強調本案應遵守關係人

交易相關規定辦理。(2).建議所有潛在買家所提購買意向書應對各董事充分

揭露。(3)在前述遵守關係人交易相關規定之前提下,不宜排除任何提出較

優買賣條件之潛在買家,應以子公司最佳利益為考量。] 既然今日董事會收

到另一潛在買家關係人新光建設公司所提出書面意向書:(1)225萬/坪(2)節

省仲介費利益平均分享(3)同時購買75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等具體條件,本

席建議決議內容不宜以「不低於220萬/坪」及「仲介費不超過2%」之授權

方式處理,並建議將今日提出另一潛在買家所提之購買意向書內容送交子公

司依客觀條件擇優原則並遵循關係人交易相關規定程序處理。

(五)趙國華董事:羅獨董有所不知,吳東進董事得了便宜還賣乖,其他買家

意向書在新光建設提出意向書之前,早就完整告知吳東進董事;本席也在羅

獨董發言前10分鐘用LINE傳給羅獨董知悉,兩相對照,(1)新光建設買賣價格

先扣除仲介報酬,表面上就不是最高買家;(2)特定人不用貸款,簽約先給30%

現金,增值稅單核發付現40%,過戶完付現25%;(3)新光建設對付款方式隻

字不提,卻希望用一紙模糊不清的意向書拘束本公司15天,依過往跟吳東進董

事交手經驗,他對於沒寫的條件,一定會一改再改,甚至推翻全案,對新光資

產是一個不安全狀態。(4)新紡10天前就預告吳東進董事有此交易,且爭取到關

係人優先購買權,吳東進董事明知關係人有一定程序要處理,事前告訴公司關

係企業無意購買,偏偏到11月30日(昨日)下午5點40分下班前,臨時對子公司

為意思表示,致子公司依法無從就關係人交易事件完成法定程序後再對母公司

提案,顯然故佈疑陣,擬阻止本件交易,並創造董事會損害公司利益的假象,

以遂行妨害之目的。本席建議停止討論,逕行表決即可。

(六)成漢傑獨立董事:本件明明是一個授權案,交易對象、方法與條件應該交由

執行當局綜合判斷,以最有利於新光資產方式進行;本席反對本次董事會就是

否跟特定相對人為交易進行討論。吳東進董事應該另行提案,不宜作附帶決議。

6.因應措施:依證券交易法第14-5條,應不適用同法14-3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因

吳東進董事希望發布重大訊息,故配合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為避免揭露不足,使投資人發生以偏概全的誤認,故平衡報導,

以減少事後再補充說明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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