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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新紡:獨立董事羅嘉希對本公司董事會議決事項表示反對及保留意見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4款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6/11/09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羅嘉希/德輝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一、107年度預算討論案。

二、覆議審計委員會審議吳東進董事提案。

三、董事會禁止私人自行錄音臨時動議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一、

(一)吳東進董事:建議另開預算會議,有時間討論研究這數年的乖離原因,

已達準確預估的目的。

(二)吳昕恩董事:本席已於11月7日親率財務主管跟吳東進董事詳述預算

編列緣由,並說明商業環境主客觀異動劇烈無法完全掌控之原因與事實,

目的就是希望各位董事能事前有清楚事證可供判斷。本席同意應經常舉辦

預算檢討會議,惟希望本次預算案能先行予以同意。

(三)吳昕紘董事:本席建議未來每季檢討一次預算執行情形,俾適時提出

必要的修正建議。

(四)羅嘉希獨董:因為現場沒有過去數年預算與實際執行的差異比較數字,

致無從逕為判斷,若多年實證結果,預算與實際結果確有相當落差者,建

議提案單位可委請外部人協助研判與調整以求精進,故本席不同意本次通

過預算案。

(五)趙國華董事:預算只是一種預測,實務上難求與實際一致,可否請吳東

進董事說明新光金預算與實際執行的乖離程度以供參考。

(六)決議:經主席逐一徵詢各董事決定,吳東進董事、羅嘉希獨董反對;吳

昕恩董事、吳昕紘董事、嚴心雋獨董、成漢傑獨董(嚴心雋獨董代理)、趙國

華董事贊成照案通過。

二、

(一)嚴心雋獨董:利害關係人吳東進董事提案所述「創造綜效」、「共同開

發較有利」等說明,均屬無法實質辨識與子公司損益是否攸關的說詞,致無

從予以實質審查,本席認為屬於提案不清楚的狀態,希提案人清楚陳述及提

供計算方法,如更明確的合作方式、對本公司的好處何在、對本土地的挹注

為何、明確指出共同開發優勢何在等,以供審計委員會據以判斷利害得失,

故不同意本次提案內容,請吳東進董事依前述說明重新提案。成漢傑獨董

(嚴心雋獨董代理)亦贊成不同意本次提案內容,轉請董事會依法決議。

(二)羅嘉希獨董:由於本議案的相關內容事實對我們來說還不清楚,建議請

提案人可以提出具體說明資料,我們也可以收集相關資料協助董事會瞭解及

審議此案,也希望相關方面充分溝通,故本席保留意見。

(三)趙國華董事:公開發行公司豈能無故作成自我拘束的決議去幫助與本公

司無直接利益關係的第三人開發土地呢?本席反對增加本公司不必要負擔,故

毋庸耗費人物力去協助蒐集資料;主張本公司有義務協助開發的董事,自應

負擔說明及舉證責任。

(四)決議:經主席說明提案董事為該案利害關係人,吳東進董事未予反對,故

未參與討論亦未參與表決。吳昕恩董事、吳昕紘董事、嚴心雋獨董、成漢傑獨

董(嚴心雋獨董代理)、 趙國華董事贊成審計委員會決議不同意吳東進董事提案

,羅嘉希獨董保留意見如上所述。

三、

(一)吳東進董事:法律未規定董事不得於董事會公開錄音,錄音目的是預防會

議紀錄不確實時得有效予以糾正。若能會前先講好決議結果,開會就會很簡單,

自然不會有錄不錄音的爭議,本席錄音是要保護自己。

(二)吳昕恩董事:只有公司始有權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8條錄

音錄影及保存。

(三)趙國華董事:刑法315-1條屬告訴乃論之罪,請主席徵詢各位董事是否接受

被吳東進董事私人錄音,反對董事自可依法追訴吳東進董事違法刑責。妨害秘密

罪若成立,金控董事有當然解任效力,請吳東進董事多所斟酌。

(四)吳昕恩董事:經逐一詢問在場董事,吳昕恩董事、吳昕紘董事、嚴心雋獨董、

趙國華董事均反對私人錄音。並謂因為已經有正式的公司錄音,而且大部分的人

都正面提出不希望被個人私自錄音,所以希望吳東進董事尊重大家不要錄音。

(五)羅嘉希董事:(1)這種事要表決嗎?(2)請公司確保錄音內容真實及完整(3)各董

事有權要求公司提供拷貝檔,則本席同意不得私下錄音。所以本席保留意見。

(六)吳昕恩董事:公司是唯一法定保存錄音機關,董事對會議記錄有爭議,歡迎

隨時到公司聽取錄音; 至於公司於何種條件下有義務提供錄音拷貝內容與範圍,

請羅獨董逕向金管會函詢,本公司將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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