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圓: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 三圓一,代碼:44161)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06年12月27日終止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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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三圓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公告事項: 發行公司於106年11月27日至106年12月26日行使債券強制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 債券面額之100%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民國102年11月19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 十日(民國107年9月8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 時,本公司得於以掛號寄發一份30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 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 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 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且債券收回基準日不得落入本轉換 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內。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 憑)者,本公司於到期日一律按本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 (二)收回權行使期限:自106年11月27日至106年12月26日止(透過證券商申請收回 者,配合集保公司作業106年12月25日為最後申請日),逾期恕不受理。 (三)收回基準日:106年12月26日 (四)債券終止櫃買日:106年12月27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6年11月27日 (六)本公司將統一於107年01月3日以匯款或支票予各債券持有人。 (七)債券收回手續:因本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券持有人賣回之債權人請檢附 以下文件至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127表單,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 ),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印鑑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已繳交者可免) (八)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10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 三、其他事項 (一)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於受理收回期限 申請債券收回手續,本公司將依照前述所規定之期間 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二)債券收回通知書之寄發以106年11月20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 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以本公告內容為主,不再另 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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