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鉅科: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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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10/03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新股2,0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個人最近一年度績效條件須達成考績等級B(含)
以上;考績等級低於B者,則當年度視為未達既得條件,將被取消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資格。
(2)公司將以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中營業收入或營業淨利為基礎
如下,做為公司績效條件:
(A).第一年:107年稅後淨利達損益兩平(含)以上,並任職至108年3月31日,即可獲配
股數之30%;若營業收入較公司前一年度(即106年)成長60%(含)以上但稅後淨利未達
損益兩平者並任職至108年3月31日,只可獲配股數之15%。
(B).第二年:108年稅後淨利eps達1元(含)以上,且任職至109年3月31日,即可獲配股
數之30%。
(C).第三年:109年稅後淨利eps達2.5元(含)以上,且任職至110年3月31日,即可獲配
股數之40%。
(D).稅後淨利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本期淨利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E).上述公司績效條件及任職期間未達成,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F).上述時間如遇例假日,則遞延至下一營業日辦理。
(3)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
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本公司將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得獲配之員工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且符合一定績
效表現之員工為限。
(2)實際被授得認股之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訂
後轉呈董事會核准,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任一員工被授予之受領權數量,不得超過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
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
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民國106年10月2日之前30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每股54.99元估算,於全數
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總計約為新台幣109,980仟元;依既得條件,自106
至110年度每年分擔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4,340仟元、52,083仟元、33,524
仟元、16,733仟元及3,3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對106至110年度每年每股盈餘之影響分
別為0.027元、0.329元、0.211元、0.105元及0.021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
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106年
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參加原股
東配(認)股、配息之權利。
(2)股東會表決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
他普通股相同。
(3)員工因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達成既得條件前,應將獲配之股份全數交
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申
報發行。
(2)本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
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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