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取:本公司與前業務協理范○○和解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范○○、唐○○、唐○○
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93號
2.事實發生日:106/09/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前董事長及前業務協理等人涉嫌掏空公司一案。
4.處理過程:本公司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105年度金字第193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本公司與被告范○○已達成和解,本公司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撤回本
公司對被告范○○、被告唐○○、被告唐○○之訴訟部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由被告范○○支付本公司和解金新
台幣壹仟捌佰萬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件其餘被告均不撤回,且不拋棄對其餘被告之一切權
利,併予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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