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臺灣高等法院宣示刑事判決主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林蔚山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
4.事實發生日:106/08/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董事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宣示刑事判決主文。
6.處理過程:董事長將委請律師提出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林蔚山董事長對台灣高等法院於今日關於通達乙案之判決深感遺憾,
完全不能接受,將委由律師提出上訴,以求清白。
本公司相信林董事長的清白,並支持董事長上訴以證明其清譽。
本公司營運、財務與業務一切正常,不會受該案影響。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