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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7/31
2.公司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持有之子公司
5.發生緣由:投保中心因博達案,向永豐銀行及永豐金租賃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新台幣
4,207,212,425元,一、二審永豐銀行及永豐金租賃均勝訴;經投保中心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今日發布裁判主文,就永豐銀行及永豐金租賃之部分,發回二審法院審理。
6.因應措施:委任律師處理本訴訟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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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量跌破均線糾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