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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力新:代子公司旺詮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旺詮一,代碼:24371)行使債券贖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7-28 18:40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7/28

2.公司名稱:旺詮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旺詮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

債行使債券贖回權

6.因應措施:

一、旺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詮」)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

公司債(簡稱「旺詮一」,代碼:24371),依發行及轉換辦

法18條第二項規定,對債券持有人行使債券贖回權:發行

後尚未轉換債券總金額(截至106年7月10日止為新台幣3,800,000元)

低於發行額度之10%(新台幣120,000,000元)時,將以現金收回剩餘

流通在外之債券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二、旺詮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

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

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

請至旺詮(http://www.ralec.com/CH/into.html之

「投資人專區」)下載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

,前述期間自旺詮寄發之日起算,以該期間

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並於

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

持有人之本轉換債。

三、依「旺詮一」發行及轉換辦法18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債

券收回相關事項如下:

(一)、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106年08月18日

至106年09月14日。

(二)、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6年09月18日

(三)、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

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06年9月25日以匯款或郵寄

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

價金中直接扣除。

(四)、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1、若已將所持有之「旺詮一」申請轉換或出售

,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2、本公司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債券收回,請債權人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

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

原留印鑑章(2)證券存摺,自受理債券收回開始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

106年08月17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06年09月13日)

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

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B1

電話:(02)2768-6668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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