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緯航: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150420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15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 15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7.62000
認購股份種類 :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證櫃審字第1040102477號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若員工全數執行,股本將增加7.62%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證於發行日屆滿兩年後,依上述期間比率執行,對原股東 權益逐年稀釋,若員工全數執行,股本將增加7.62%,尚不致對本 公司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始得執行,認股權 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40%、屆滿三年為80% ,屆滿四年為100%。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 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 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 權利。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訂定本公司104年度第一次員工 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於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日後起一年內,得 由董事會視實際需求決定發行數量,及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履約方式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經行使時本公司之履約方式,係由本公司以發行 新股交付。 第四條 認股權人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 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 績,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第五條 發行總數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額為1,5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 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1,500,000股。 第六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每股認股價格訂為新台幣10元。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二年後,即可依本辦法行 使認股權利。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始得執行,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 權比例(累計):40%、屆滿三年為80%,屆滿四年為100%。認股 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 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得依情節之 輕重就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 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 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 之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 未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30日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者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 人死亡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30日 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 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死亡日起30日內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五)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若適逢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 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復職日起恢復其認股權利,惟認 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 (六)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 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認股權行 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者,視同放 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但經總經理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事 後報請董事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七)其它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 係,得經總經理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 追認。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得於事後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 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遇有本公司盈餘轉增資及資 本公積轉增資,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外,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 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 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時,則其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惟 調整後價格不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二)本員工認股憑證發行後,除遇本公司股東會為減資決議,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數應依下列原則調整 (計算至小數點下第三位為止;小數點第四位逕行捨去)外, 每單位得認購股數不予調整。 調整後每單位得認股股數=調整前每單位得認股股數×(減資後 本公司已發行股數÷減資基準日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 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 2.本調整應於減資基準日生效。 第八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應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 訂行使期屆至後每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九月二十日、十 二月二十日(若遇假日者,應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或本公司另行 變更或新增公告之日期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之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 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俟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 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交付認股權人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 三、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 人,應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一 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 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 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十條 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中華民國 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本公司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法定發行程序後,認股權人經簽署 員工認股權契約書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 要求外,不得探詢或洩漏被授予認股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 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 回。 第十二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及其 相關手續、作業細節與時間等,由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另 行通知認股權人辦理之。 第十三條 其它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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