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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彰化銀行:公告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6-16 23:00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1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財政部


阮清華(財政部代表人)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新金控)

吳澄清(台新金控代表人)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股東常會已發行股份總數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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