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銀行:公告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6-16 23:00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1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財政部
阮清華(財政部代表人)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新金控)
吳澄清(台新金控代表人)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股東常會已發行股份總數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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