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砂:智財法院中間判決認定本公司有權實施宋健民名義登記之16件專利,並得請求移轉登記其中12件專利。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宋健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民專訴字第95號。
4.事實發生日:106/06/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智慧財產法院一審中間判決認定本公司有權實施與宋健民先生間合作案之美國
專利號第6830598、7261752、8491358、8104464、6159286、8298048、7771498
、7749050、8298043、8142261、8393938、8449357、7393264、7494404、
8398462、7241206號等16件專利,並認定宋健民先生應將其中美國專利號第
6159286、8298048、7771498、7749050、8298043、8142261、8393938、
8449357、7393264、7494404、8398462、7241206號等12件專利移轉登記予本公
司,本公司甫於106年6月13日接獲判決書。
就該判決認定本公司不得請求宋健民先生移轉登記美國專利號第6830598、
7261752、8491358、8104464等4件專利部分,因中間判決本身不得單獨提起上訴
,本公司將於本案終局判決後再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
全體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
全體股東之權益,並將就本公司敗訴部分於本案終局判決後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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