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德電子: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1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包忠詒、董事林弘育、獨立董事周志誠、獨立董事陳德玉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以無損於本公司之利益為限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6/06/13~109/06/12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依公司法第二○九條
規定,經本公司106年6月13日股東常會通過,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
提下,解除以上董事及其代表人從事相關行為之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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