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 財政部上訴官司打到底 台新金6大聲明批「浪費人民公帑」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6-12 21:04
財政部今 (12) 日對彰銀 (2801-TW) 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敗訴依法提出聲明上訴,對於財政部堅決將官司纏鬥到底,台新金 (2887-TW) 提出 6 大聲明回應,直指財政部上訴到第三審法院,是浪費人民公帑,並再向財政部喊話「勿藉由公股行庫加碼彰銀或徵求委託書的方式,與民間投資人爭奪民營公司的經營權,以免違法違憲,且貽笑國際。」
台新金 6 大聲明如下:
1. 為什麼財政部對地院及高院的判決視若無睹?財政部和台新金控間存有繼續性的契約關係,業經台北地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認在案。行政院長說:「彰銀經營權爭議由法官決定」。財政部為何不尊重地院 3 位法官及高院 3 位法官之認定呢?
2. 高院已詳細說明契約有效的理由。高院判決中記載:94 年的公告及公函「全部由財政部設計架構,不是台新金控以威脅、利誘等不當手段強迫財政部締結」,甚至「彰銀在台新金控主導經營權後,財務結構已大幅改善,創造彰銀、股東及員工三贏局面,財政部身為彰銀第二大股東亦蒙其利。基於股東自治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應認系爭契約為有效」。尤其,「財政部在契約成立並履行 9 年後,才抗辯契約是無效表決權拘束契約,實在違反誠信原則,並造成政府失信於民的惡例,自不可取」。
因此,財政部以和 94 年契約內容不同的「表決權拘束契約無效」作為理由,而上訴第三審法院,實乃浪費人民公帑之舉。
3. 財政部主張:依 92 年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不能支持民股。惟立法院之附帶決議對行政部門並無拘束力;況且如 92 年已有確實不能執行之情事,為何財政部仍於 94 年設計此國際公開標並允諾支持得標人,豈非政府故意詐騙當時的投資人?
4. 彰銀的業績如何,並非財政部可以奪取彰銀經營權的理由。依 94 年契約,只要「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即應支持台新金控取得彰銀經營權;況且自 103 年股東臨時會後財政部開始主導彰銀經營權後,彰銀的 ROE 自 9.41% 降至 105 年之 9.05%、淨提存增加、壞帳比率亦增加。
5. 雖然民事訴訟有三審程序,但「和解」是民法第 736 條所明定,且為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所鼓勵。財政部應展現政府愛民親民的風範,和台新金控進行和解,以嘉惠彰銀及台新金控 40 多萬股東的權益。
6. 台新金控再次籲請財政部,請勿藉由公股行庫加碼彰銀或徵求委託書的方式,與民間投資人爭奪民營公司的經營權,以免違法違憲,且貽笑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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