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茂電子: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0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黃欽明
董事:曾一士
董事:王遵義
獨立董事:鍾聰明
獨立董事:林坤禧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273,433,73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207,531,319權)
佔出席股東表決總權數82.62%;
反對權數21,612,974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21,612,974權)
佔出席股東表決總權數6.53%;
棄權/未投票權數35,919,54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35,040,439權)
佔出席股東表決總權數10.85%,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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