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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達輝光電:公告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0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昇


(2)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賢忠

(3)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火灶

(4)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莊博臣

(5)董事:張安黎

(6)董事所代表法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7)董事所代表法人: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吳東昇: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新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新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何賢忠: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董事長

新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施火灶:

新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新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莊博臣:

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新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新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5)張安黎:

韓商誠達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大中華區合夥人

(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新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新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後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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