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輝光電:公告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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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0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昇
(2)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賢忠
(3)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火灶
(4)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莊博臣
(5)董事:張安黎
(6)董事所代表法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7)董事所代表法人: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吳東昇: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新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新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何賢忠: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董事長
新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施火灶:
新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新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莊博臣:
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新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新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5)張安黎:
韓商誠達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大中華區合夥人
(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新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新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後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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