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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黃春發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金字第15號
4.事實發生日:106/05/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收到本公司董事長黃春發因涉有關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案件判決。
6.處理過程:判決主文節要:被告黃春發擔任被告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應予
解任。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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