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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23號
2.事實發生日:104/11/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
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長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違犯證券交易法乙案,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13日一審宣判應執行有期徒
刑四年,針對上述判決結果,本公司董事長完全無法接受,
深表遺憾,並將於接到判決書後,依法委請律師提起上訴,
以昭雪自身清白。
本公司業務及財務運作仍如常,此判決對本公司營運未
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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