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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樂士:股東會決議許可董事從事競業禁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20 15:40

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6/05/1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嘉績百貨企業(股)公司 代表人:陳龍發

保利都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楊明人

劉福財

夏帝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吳榮傑、鄭佳勇、李英桐、簡銘賢、張凱菁

獨立董事:陳玉堅、莊美貴、葉品卉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以無損及本公司之利益為限。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經本公司106年5月19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無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無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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