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友三專欄】CRS追稅!公司財務資訊也得被揭露?
羅友三 2017-04-12 09:40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ECD) 預計在今年 7 月針對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發佈「黑名單」,並考慮對這些名單內的對象採取制裁措施。列入黑名單的判斷條件主要是尚未承諾加入共同申報準則 (CRS) 的國家或地區,或是雖然已經有承諾加入,但實際上仍然沒有具體作為的國家。台灣目前尚未加入 CRS,若金融資訊透明化未符合國際標準,也極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單。
CRS 協議下,香港採行雙邊協定模式,與香港簽署稅收協定和專項情報交換協定的國家優先進行雙邊簽署談判,截至 2017 年 3 月 15 日止,香港僅與日本、英國及韓國三個國家完成簽署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協議,簽署進度落後的結果,也可能被歐盟列作稅務黑名單。
歐盟理事會在去年通過一項關於稅務非合作國家的歐盟清單標準 (歐盟稅務黑名單),根據該項標準,香港若在 2017 年底未與歐盟所有成員國簽署 CRS 協定,即可能被列入黑名單之中。因此,2017 年 3 月 15 日香港立法會做出重大決議,準備與日本、英國及韓國以外的其他 71 個國家和地區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這 71 個國家主要包含歐盟所有成員國、香港稅收協定國家中已承諾加入 CRS 及向 OECD 表示有意與香港簽署 CRS 的稅收管轄區,如此,跳躍式的進度,就能避免被歐盟或 OECD 加入避稅黑名單。
今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香港所有金融機構,銀行、證券公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已全面開始執行 CRS,將所有與香港簽署金融帳戶自動交換的稅收管轄區的居民持有的帳戶資料提交給香港稅務局。金融機構在辨識帳戶持有人若是實體 (Entity) 時,則必須辨別這間實體是屬於消極或積極非金融機構,消極非金融機構 (Passive NFE),則需要穿透實體 (以下狹義的以公司稱之) 結構,找出最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否具非居民身分;如果是屬積極非金融機構 (Active NFE),包含政府實體、國際組織、中央銀行等,及根據公司的「收入」及「資產」所判斷的帳戶,筆者以「營業帳戶」稱之,便於讀者理解,營業帳戶資料不需要被收集,當然就不會被交換出去。
根據 CRS 規定,符合以下二個條件即為營業帳戶:(1) 該公司在一個申報年度的總收入中,少於 50% 屬被動收入 (被動收入是指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外匯所得等);(2) 該公司在一個申報年度內持有的資產中,少於 50% 屬於產生被動收入的資產。
常見企業主習慣將公司營運與理財同在一起操作,讓原本公司符合營運帳戶的規定,帳戶資料是不需要被 CRS 揭露的,卻因為理財操作導致公司無法符合營業帳戶的規定,資料必須被 CRS 收集及交換出去。所以,筆者建議理財收入應控制在 CRS 規定之下,或將理財操作獨立於營業帳戶之外,至少公司帳戶資料不需要揭露也不會受到 CRS 影響。
CRS 是全球性的共同標準,本文以香港目前執行 CRS 的方式及規定,了解同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新加坡及瑞士的作法也相距不遠,台灣目前也積極進行相關修法,避免被歐盟或 OECD 列入稅務不合作黑名單遭受國際制裁,除了去年已經通過反避稅條款是針對 OBU 帳戶,還包括進行中的「OBU 管理辦法」修正,將來金融機構必須嚴格確認客戶身分,對境外法人驗證的身分文件只接受註冊地政府提供的認證文件;另外「稅捐稽徵法」的修正讓財政部有權與外國政府簽訂資訊交換協議具有法源依據,看來台灣將採用雙方協定方式交換,屆時台灣加入 CRS,反避稅條款開始實施,國稅局就能對 OBU 帳戶進行查稅。
下期再介紹關於「OBU 管理辦法」及「稅捐稽徵法」修正內容及對金融帳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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