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注意!減資有兩種 這種才能列報投資損失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4-10 18:43
近期上市櫃公司「減資」聲浪此起彼落,財政部提醒,公司辦理減資的原因,將會影響投資公司能否認列投資損失。減資原因若為彌補虧損者,投資公司可認列投資損失,現金減資者,投資公司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減資的主要原因有下列兩種:
一、減資彌補虧損,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虧損,以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提升每股淨值,遇此情形,投資公司只要提出被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文件,就可認列投資損失;另外,投資公司還可將之前所獲配減資公司的股票股利,以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乘以減資比例後,一併計算列報投資損失。
二、現金減資,公司會採用現金減資,通常是因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資金充裕,已超過其所需範圍,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發還現金給股東;因此,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的返還,並未發生投資損失,故投資公司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而是應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註記股數減少,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 99 年間以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投資乙公司,又於 100 年間獲配乙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金額 20 萬元 (即 20000 股 × 面額 10 元),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連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 105 年 5 月 1 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 60%。
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可於辦理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其損失金額是按實際投資乙公司成本 320 萬元(即原始投資成本 300 萬元 + 股票股利金額 20 萬元),乘以乙公司減資比率 60% 後,得出投資損失金額為 192 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換言之,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必須是用於彌補虧損才可認列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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