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宗:本公司與美時製藥簽訂部分行銷及經銷治療骨質疏鬆症藥品(骨力強, ACLASTA)重要合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05 18:40
第三十四條第8款
1.事實發生日:106/04/05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 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6/03/17~108/03/31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與美時製藥簽訂治療骨質疏鬆症藥品(骨力強, ACLASTA)部分行銷及經銷合約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持續本公司對於治療骨質疏鬆藥品ACLASTA之銷售。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持續公司專利藥品的銷售產品線。
9.其他應敘明事項:
ACLASTA (骨力強)原為台灣諾華之藥品,現該藥品之藥品許可證屬於美時製藥,
本公司將繼續行銷及經銷該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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