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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政伸: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執行情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05 16:00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4/05

2.公司名稱:政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8日臺證上一字第1051805164號

函辦理。

6.因應措施:

承諾事項如下:

(一)除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揭露相關事項

外,尚應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

1、最近3年度及申請(105)年度前二季業績變化之合理性。

2、銷貨集中自行車產業之原因、競爭風險、因應措施及未來發展策略。

3、主要產品應用製程技術提升及研發人力強化之後續規劃方案。

4、環境汙染防治措施及未來強化控管對策。

(二)於上市掛牌後之連續三年內每年應至少自辦或受邀參加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俾加

強與投資人溝通及強化資訊公開。

(三)為強化公司治理,請依承諾於106年增設一席獨立董事,並於107年設置審計委員會

取代監察人。

(四)為維持經營權穩定,請法人股東理雅特投資有限公司、群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

美投資有限公司、景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悅投資有限公司、永杰投資有限公司

等依其承諾就所持股份總額辦理集中保管事宜。

執行情形如下:

(一)本公司均已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

,以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暨上市審議委員會要求之補充揭露事項,已於

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完成。

(二)本公司將於106年4月6日受邀參加臺灣證券交易所舉辦之「主題式業績發表會」。

(三)本公司將依承諾於106年6月23日股東常會增選一席獨立董事,並將於107年設置審

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四)前開法人股東所持股份總額已完成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作業。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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