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翔實業: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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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44款
1.董事會日期:106/03/27
2.審計委員會日期:106/03/27
3.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之議決事項內容:
第一案: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決議:王明勝及沈志成董事反對,黃寬模董事同意,本案不通過。
王明勝及沈志成董事反對意見如下:
(一)本案修訂條文除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修訂內容有損公司股東權益表示反對。
(二)建請公司本案如董事會通後,仍應經股東會同意後才執行。
第二案:增加對子公司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案
決議:王明勝及沈志成董事反對,黃寬模董事同意,本案不通過。
王明勝及沈志成董事反對意見如下:
(一)就購買香港商富邦控股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所持有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該集團先前轉讓必翔持股對象之股票部分,依目前興櫃股價格每股26元至27元計算,
總金額約7.7億元左右,依法除應提出會計師之合理意見書外,恐亦違反本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12條有關投資上限之規定,基此吾等委員礙難同意此方案。
(二)會計師合理性意見書僅以必翔電能公司105年前3季之財務數據,作為合理性判斷
的基礎有失公允。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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