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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大修 特休假將採三種方式並行

鉅亨網記者宋宜芳 台北 2017-03-17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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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今日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為32年來的大幅度修正。(鉅亨網記者宋宜芳攝)

勞動部預計今 (17) 日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內容估刪除 16 條文,是《勞基法施行細則》實施 32 年來最大幅度修正。其中,外界關注的特休假給假方式,從受僱日的周年制,將彈性開放為周年制、曆年制、會計年度等 3 種方式並行。

根據施行細則規定,勞資雙方可協商以 3 種方式其中之一來行使休假權利,除了原本以受僱日週期計算(例如 7 月 1 日到職者,以 7 月 1 日到 6 月 30 日為給假周期),以及依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期間計算,另外明訂企業可以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做為給假計算基礎,正式宣告「曆年制」特休假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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