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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邦泰:本公司前任經理人因證券交易法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判決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前任經理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403號


4.事實發生日:106/03/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董事長紀敏滄等共5人,於95年非法私自投資大陸。後辯稱自97年間發生

金融風暴,造成投資損失。紀敏滄等共5人為掩飾違法投資,造成鉅額虧損一事被

發現,乃於編製財報期間經由當時負責人將短差之現金匯入本公司,以設法修飾

本公司之現金帳戶,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上述被非法挪用短差金額已於

101/10/30全數存入本公司帳戶,不影響本公司各項財務與業務運作)。

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宣判,上述紀敏滄等共5人均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1項第1款申報公告不實罪每人分判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至壹年陸月不等,

均獲得緩刑參年及貳年不等處分,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至新台幣

參拾萬元不等。經檢察官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目前進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二審判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項宣判為紀敏滄等共5人之刑事案件二審宣判,為檢察官所提請上訴,經駁回

維持一審原判,因本案仍可上訴,尚未定讞,目前並無對本公司任何具體權益

損害內容。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宣判案為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刑責,本公司

將與律師研究討論是否聲請檢察官上訴,以維護公司最大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因上述第二審刑事判決後,收到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刑事判決書,說明如下:

本公司認為尚邦案係紀敏滄前董事長等人違法投資行為,未經董事會合法通過

,絕非邦泰所投資企業,本公司財報並無虛偽隱匿不實情事。且根據安永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函覆法院,證明該所自擔任查核邦泰公司財務工作至98年間止,

所查核之邦泰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皆未包含尚邦光電之資產、營收等,足證明

尚邦非邦泰所經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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