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騏工業: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八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原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變更為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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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2/21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5/11/01~105/12/31
5.實際買回期間:105/11/03~105/12/30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5次買回660,000股
第6次買回100,000股
第7次買回836,000股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1次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者:1,362,000股
第4次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者:100,000股
第6次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者:2,900,000股
第7次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者:2,164,000股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106/02/21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留住優秀人才,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
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
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未發
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於本公司之員工,且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經董事長同
意者,得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
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
份之數額,報請董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放棄,認
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仍有不足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核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依法完納相關稅捐後,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四捨五入計算至
小數點後第二位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轉讓價格得按
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
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依公司法第167-3條規定,限制
員工於取得二年期間內不得轉讓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一○六年二月 二十一 日。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三.八六,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七.五六,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對合騏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買回股份,依其所定買
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該公司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預計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
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另其
所擬定之買回價格區間為9元至15元間,與合騏公司近期股價區間相近,本會計師認為尚屬
合理。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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