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沙盒」實驗法源 容許創新金融試驗商品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2-20 21:23
民進黨行政立法協調會今天討論「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賦予金融業務創新作法的實驗法源,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主管機關對於新業務的審查期間 60 天,通過後的實驗期 6 個月並且可申請再延長 6 個月。如果實驗成功,主管機關就必須檢討修法,會以再延長實驗期最長一年的方式,提供業者緩衝期。(李人岳報導)
民進黨行政立法協調會週一討論關於「金融監理沙盒」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賦予有關金融業務創新作法的實驗法源,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我方專法容許的申請人資格包括自然人、獨資、合夥和法人都能申請,相較於已經推動類似實驗概念的英國、新加坡更加放寬,主管機關的審查期間 60 天,通過後的實驗期 6 個月,也比英國的 3 個月更長,同時可申請再延長 6 個月。實驗期間也可免除關於金融特許業務的刑事和行政責任。
徐國勇說,如果實驗成功,主管機關就必須檢討修法金融法令、轉介輔導,讓新的業務進入金融體系,實驗者也可提出業務經營的申請,不過由於修法時程必須尊重立法院,因此在等待正式立法完成之前,會以再延長實驗期最長一年的方式,提供業者緩衝期。徐國勇:『立法院的 (修法) 速度有時候不是那麼快,在這種狀況下還要再等一年才能實施,不然就會違反相關金融法令,那應該是讓實驗的業者再提出申請,就能有 1 年的緩衝期。』
徐國勇說,對於實驗者從事專營業務的特權期間,徐國勇說可以參考專利法規的作法,不過面對瞬息萬變的金融資訊市場,特許期間太久也沒有意義,還是必須要考量自由市場的競爭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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