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紙內鬨加劇〉余派指簡鴻文偽造公司印鑑 向行政、司法單位請求救濟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2-17 09:52
台紙 (1902-TW) 今 (17) 日發布重大訊息指出,公司在正式印鑑 (含大小章) 並無遺失之情況下,竟遭董事長簡鴻文偽造,並行使該偽造印鑑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印鑑變更申請,已明顯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章等罪。總經理余美玲一派目前正積極向經濟部商業司、台北地檢署等各該行政及司法單位請求救濟,期能讓公司避免發生重大危機並影響正常營運。
台紙公告強調,將全力維護公司員工、供應商、客戶與股東權益。至發稿前,無法取得簡鴻文回應。
台紙表示,依該公司現行印鑑管理辦法規定,台紙公司各式印鑑,包括公司全銜章,均由總管理部管理;此外,凡該公司及所屬單位對內對外所須使用具代表性之印鑑,均應統一由總公司管理部發包雕刻,而且台紙公司的印鑑大小章,目前均由公司相關有權同仁依規定保管中,並未發生任何遺失。
不料,台紙昨 (16) 日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發現簡鴻文竟於 2 月 14 日涉嫌偽造公司印鑑,並行使該偽造公司印鑑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印鑑變更申請 (經濟部商業司收文號:10601021500,承辦人員電話:02-23212200#8333)。
台紙表示,公司若要辦理變更公司印鑑,僅在符合「印鑑遺失」、「負責人變更」或「蓋舊章申請換為新章」三種情形時,才可以辦理,但是目前台紙並無「印鑑遺失」、「負責人變更」及「蓋舊章申請換為新章」,簡鴻文竟在明知現行公司登記印鑑並無遺失等情況下,擅自向主管機關申辦公司印鑑變更,顯然非合法。
台紙進一步指出,且依台紙公司現行印鑑管理辦法,其亦無權擅自刻製公司印鑑,簡鴻文卻故意不依公司內控規範,私自刻製、保管使用偽造的公司印章,其未依內控及內稽流程使用,顯已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章等犯罪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320 號刑事判決即以此等理由判處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之重刑確定)。
台紙表示,近期台紙公司雖面臨董事會無法召開、監察人死而復活、股東會重複召集等多項爭端,但台紙公司所有員工皆堅守崗位保持公司正常運作。詎料,今日發現與前述爭議無關,且不應牽連的公司印鑑遭偽造事件,台紙公司全體同仁對於簡鴻文涉及犯罪行為,皆感到無比錯愕及震驚。
台紙強調,由於簡鴻文違反公司內控制度之重大偽造文書印章犯罪,已造成台紙公司對外營運及內部管理的重大危機,台紙已依法採取相關法律程序,並籲請相關主管機關與司法單位應徹底追查此一違法事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以杜絕有心人士持續對公司做出損害的行為,避免因台紙出現經營危機而引發社會動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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