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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富德生命人壽湖北分公司周敏犯詐騙罪 獲刑15個月罰2000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25 17:40


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2017年1月24日,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對周敏利用原富德生命人壽員工身份進行詐騙一案做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周敏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2,000元。同時,退賠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25,543元。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周敏,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職業,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現住武漢市青山區。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6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武青檢刑訴(2017)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敏犯詐騙罪,於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青雲、被告人周敏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人周敏離職後仍向被害人按期收取保費

據悉,周敏於2006年3月在富某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作期間,為被害人汪某辦理了每年保險費人民幣1,345元的生命安康險,2009年6月汪某琴的兒舒某堤辦理了每年保險費人民幣195元的生命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和每年保險費人民幣1,457元的生命金某兩金保險(分紅型)。

被害人汪某每年都是將自己及兒子舒某的保險費交給被告人周敏,由被告人周敏上交保險公司。2009年之前的保險費被告人周敏都已替其上交給保險公司。2010年至2014年期間,周敏隱瞞自己已經從生命人壽保險公司辭職的真相,繼續以該公司業務員的身份到汪某工作的武漢市青山區和平公園花鳥市場,收取汪某及其兒子舒某的保險費共計人民幣3,000元,稱會替其上交保險公司。期間,周敏只替舒某上交了2010年的生命金某兩金險(分紅險)的保險費人民幣1,457元,其餘保險費人民幣13,543元被被告人周敏占有並消費。

同時,2009年3月被告人周敏在生命人壽保險公司工作期間,為被害人劉某辦理了每年保險費人民幣6,000元的生命智鑫(萬能型)保險業務。

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敏從生命人壽保險公司辭職。在2010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周敏隱瞞自己已經從生命人壽保險公司辭職的真相,繼續以該公司業務員的身份,每年到劉某的工作單位湖北省藥檢所收取保險費,稱其會替劉某上交保險公司,後被告人周敏僅將劉某2010年、2014年的每年人民幣6,000元保險費上交保險公司,其餘保險費人民幣12,000元被被告人周敏占有並消費。

因詐騙數額較大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稱,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汪某、劉某的報案材料及陳述、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身份材料、個人保險投保單、離職資訊記錄、保險費繳納記錄、收條、人壽保險發票等書證,證人周某,4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敏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周敏自願認罪,具有可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敏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2,000元(未繳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罰金款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周敏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25,543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汪秀琴、劉靜。

法院指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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