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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連假遇一例一休 例假、休息日標註清楚好過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25 17:03


適逢勞基法「一例一休」上路後第一個春節假期,許多採輪班制的勞工,過年期間如何排班?另外餐飲、量販業的工時人員,怎麼樣核算工資?北市勞動局提醒,輪班制企業,建議雇主與勞工協商排班時,先安排「例假日」,再安排「休息日」,並須注意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 7 日以上。(林麗玉報導)

台北市勞動局表示,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到初三(1 月 27 日至 30 日)為勞工應放假日,雇主需使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果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另外給予勞工補休一日。舉例而言,1 月 28 日大年初一為週六,1 月 29 日大年初二週日,如果勞資雙方原約定排定週六、日為勞工休息日、例假日,雇主則應給予勞工擇日各補休一日。


至於採輪班制的服務業等企業,得事先與勞工協商並徵得其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休假日期。勞動局建議雇主與勞工協商排班時,先行安排「例假日」,再安排「休息日」,並須注意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 7 日以上,最後排定「國定假日」,同時以「書面班表」註記假別,請勞工確認簽署,如果勞工在假日出勤時,雇主也應該在薪資表註明春節期間加班費計算明細。

勞動局也提醒,部分企業,尤其餐飲業、量販業等,工讀生、兼職等工時人員春節期間出勤,應加倍發給時薪,從今年 1 月 1 日開始,時薪制人員每小時基本工資已從 126 元調升至 133 元,部分工時人員如果在除夕到初三出勤,雇主計算當日工資,應以「加倍時薪」乘以「出勤時數」核算,即約定時薪(不低於 133 元)×2× 工作時數(少於 8 小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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